广州房产纠纷律师

-林智敏

1357094690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9月24日 来源: 广州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kyfcls.com/

房地产销售广告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常见的,相应的,如果其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做广告,仅供买受人选购房屋时参考,不构成双方合同约定条款的提示条款。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收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地产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有哪些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制作房地产销售广告注意什么

出卖人制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卖人在发布商品房广告前,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条件,同时审核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2.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制作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中作虚假的宣传,防止因广告欺诈引发法律风险;

3.对广告宣传内容,特别是项目规划指标、配套设施等内容,不宜过于具体。以避免因广告内容过于具体导致宣传内容被认定为双方商品房合同条款;

4.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为减少因广告宣传内容给买受人选定房屋造成误解,建议在广告宣传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其在商品房销售中所做广告,特别注意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

对于房地产的概念,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房地产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同时也是一项法律权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权利。房产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厂房、仓库和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办公用房等。

联系电话:13570946906

全国服务热线

1357094690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