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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房屋中介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来源: 广州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kyfcls.com/

 林智敏,广州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摘要: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需要签订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看下文。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就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是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就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屋租赁代理或居间等服务达成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就中介机构而言,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是中介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就委托人而言,与中介机构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7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


  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违约和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签订规范性的代理合同。





房屋中介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

  核心提示: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中介机构不负有担保买卖合同履行的义务。但房屋中介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谢建程律师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田某


  一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五法民二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


  2011年8月5日,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田某及案外人杨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向田某出售位于昆明市金殿水库旁高天流云二期X幢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94.44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0300000元,约定于2011年8月25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约定由被告田某于2011年8月25日前给付中介方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还约定经纪方提供如下服务:接受卖方委托后为买方提供该卖房信息,陪同买方看房;向买方如实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促成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协助办理该房屋交接事宜。2011年8月31日,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一份收据,载明已收到田某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17日的《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房屋登记簿查阅摘抄表》载明,位于金殿水库旁高天流云二期x幢1-2层2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田某。2011年8月18日,田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因该房屋目前没有办土地证,田某在拿到自己名下的房屋的收件收据时支付房款人民币10100000元,另外尾款人民币200000元待土地证办理下来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杨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及案外人杨某于2011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诚信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并取得了金殿水库旁高天流云二期x幢1-2层23号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未完全支付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佣金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在履行《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的过程中,未能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向被告告知涉案房屋的相关情况,导致被告未能及时取得土地证,原告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瑕疵,根据民法之公平原则,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3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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