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纠纷律师

-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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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 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来源: 广州房产纠纷律师   http://www.kyfcls.com/

 林智敏,广州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

  法院查封房产这是需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可以解除房产查封的条件则可以解除。那么,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房产被查封的损失怎么认定

  在确定申请人有过错之后就要考虑损失的赔偿问题。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中损失的认定可以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保全造成财产的损毁、贬值。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对于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如银行存款的利息、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直接损失系因申请保全错误所造成,理应赔偿。间接损失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原则等进行综合考量。

  实践中,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类:银行存款、房产物资和股票债券。

  1、关于银行存款,其被冻结的损失一般认定为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的差额,或因企业存款利息较小,酌定按照贷款利息赔偿;

  2、关于房产物资,如果主张租金损失,一般冻结房屋买卖和物资交易不影响租赁等使用权的行使,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根据可预见性的原则,只有在证明申请人明知房屋已出卖、违约金已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支持;关于物资的市场交易差价,因不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一般不予支持,除非是生鲜食品、季节性商品等具有特殊性质的物资;

  3、关于股票债券,因其可流通的性质和市场价值存在波动,法院需结合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可预见被申请人财产的损失及损失是否与保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分析判定。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是否承担,错误判定成为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

  解除房产查封需要我们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由法院做出判决。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解除房产查封相关条款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如何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核心内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如何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还有登记资料查询等。为您一样介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哪些内容,以实现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关于登记信息共享,条例主要规定:

  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信息要纳入该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二是加强登记部门与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时互通共享。三是加强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要求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

  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二是查询资料的使用,规定查询登记资料的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统一的信息平台有何作用

  统一的信息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信息基础,为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从而为不动产交易及更有效率的利用提供保障;二是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整合,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管理等提供信息基础,为宏观调控和其他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暂行条例》设专章对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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